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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件】三次判死,一朝洗冤,湘潭大學情殺案重審,案情再現(xiàn)
[來源:bsnls.com]
[作者:網(wǎng)站建設]
[日期:15-07-22]
[瀏覽次數(shù):]
2015年7月21日,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愛云、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:判決被告人曾愛云無罪;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判令被告人陳華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自然、周清秀經(jīng)濟損失178142.8元。
案件回顧
2003年10月27日晚,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2002級碩士研究生周玉衡在該校工科南樓308室遇害,并被拋尸于該校工科樓南門口通往西側苗圃的臺階上。經(jīng)湘潭市公安局偵查,曾愛云、陳華章有殺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。2003年10月29日,曾愛云、陳華章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。
2004年6月,湘潭市人民檢察院以曾愛云、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
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于2004年9月、2005年12月、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處曾愛云死刑、判處陳華章無期徒刑的判決,被最高人民法院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(fā)回重審。
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,于2013年4月17日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公開開庭審理,并根據(jù)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的建議,先后兩次決定延期審理。期間,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補充偵查,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證據(jù)進行了調查核實。
圖為曾愛云案宣判現(xiàn)場
法院重審,案情再現(xiàn)
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審理查明:被告人曾愛云、陳華章、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。因周玉衡受到導師器重,陳華章對周玉衡心懷嫉妒。
2003年10月,曾愛云與同班同學李某產生戀情,而此前李某與周玉衡已相戀多年。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,陳華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醫(yī)院、湘潭大學醫(yī)院、湘潭市市立醫(yī)院購得大量安定片。
10月27日傍晚,陳華章來到與周玉衡共同學習的湘潭大學工科南樓308室,將事先準備好的安定片搗碎并溶解、過濾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,周玉衡來到308室飲用后出現(xiàn)藥物反應。
當晚19時28分許,曾愛云通過電話約周玉衡在湘潭大學圖書館前見面。19時50分許,服藥后頭暈乏力的周玉衡在陳華章的攙扶下與曾愛云、李某見面,隨后陳華章以周玉衡身體不舒服為由將周玉衡扶回宿舍。21時許,陳華章又以到308室聽歌為由將周玉衡帶到308室。此后周玉衡在該室遇害。
陳華章用一塊綠色抹布簡單清理了現(xiàn)場,并將抹布藏匿在該室南面墻的一壁柜內,將周玉衡的手機藏到電腦桌抽屜中。23時30分許,陳華章用周玉衡的手機卡分別給曾愛云、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發(fā)送了手機短信,事畢將周玉衡的手機卡連同剩余安定片丟棄。23時40分許,周玉衡的尸體被發(fā)現(xiàn)。
7月21日,曾愛云的律師鐘致遠走入法院
詳解:為何有罪改無罪
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認為: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云殺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證據(jù)中,曾愛云的有罪供述、陳華章指證曾愛云殺人的供述、證人李某關于曾愛云是否有作案時間的證據(jù)的真實性均存有疑問,不能采信。
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中,關于曾愛云的作案動機、是否與陳華章合謀、作案工具的來源及去向、有無作案時間等情節(jié)均無確實、充分的證據(jù)證明。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愛云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、證據(jù)不足,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。
綜合全案證據(jù)可以確定,被告人陳華章對被害人周玉衡懷有積怨,有作案的動機。陳華章作案前多次購買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藥,下藥后一直緊跟著周玉衡,在周玉衡已經(jīng)回到寢室之后還以去工科樓聽歌為由把周玉衡帶到工科南樓308室,此后也一直與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。
之后,陳華章還實施了隱匿罪證、清理現(xiàn)場、發(fā)送短信掩蓋真相等行為。認定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,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。據(jù)此,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當事人家屬以及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、媒體記者和群眾到庭旁聽了宣判。
中國法治記者 李宇先